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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國祥黃宣撫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上訴人
王安邦
被上訴人
葉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142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61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0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