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蔡文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復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狀略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前以伊為被繼承人蔡韓阿桃(民國104年1月18日歿,生前最後戶籍地為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繼承人為由,對伊強制執行,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並撤銷高雄分署之執行命令等語。查其中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部分,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