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8號
- 原告
- 鼎豐氣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玶
- 原告
- 峻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堯
原告與被告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9,
5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