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鼎豐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玶 原 告 峻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原告與被告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9,5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