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5號
- 原告
- 余采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衣婷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子欽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12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
救字第117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