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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6號

原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蕙

原告與被告黃裳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6,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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