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6號
- 原告
-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蕙
原告與被告黃裳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6,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6號
原告與被告黃裳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6,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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