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 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蕙 原告與被告黃裳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6,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