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告
蕭乃興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聘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5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