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2號
- 原告
- 3345-107042 姓名、住所詳卷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3345-107042A 姓名、住所詳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玲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6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1 │3345-107042 │300,000元 │ 3,200元 │├──┼──────┼─────┼─────┤│2 │3345-107042A│301,000元 │ 3,310元 │├──┼──────┼─────┼─────┤│合計│││ 6,5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