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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告
楊李阿彩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53元(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080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5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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