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0號
- 原告
- 鄭東元
- 被告
- 康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7年度司執字14653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坐落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甲建物)周圍空地上、以中間一道門與系爭甲建物通連之如起訴狀附圖編號1所示建物(下稱系爭乙建物)為其所有,請求撤銷對系爭乙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乙建物之價值為斷。惟據原告表示無法陳報系爭乙建物之客觀交易市場價值,且系爭乙建物並無門牌號碼而無法查得其課稅現值,而衡酌系爭甲、乙建物位置相鄰且相通連使用,爰以系爭甲建物之課稅現值作為計算系爭乙建物價值之基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18元【計算式:(系爭甲建物課稅總現值1,069,100元÷課稅總面積302.2㎡)×原告陳報系爭乙建物之總面積101.2㎡=358,0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