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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員頂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黔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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