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員頂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竹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黔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