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得樂
劉得良
劉得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得樂等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本訴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5,660萬元(高雄市鳳山區牛潮埔段266、266之1、267、267之1、267之2地號等土地面積分別為2966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462平方公尺、462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共計面積3,9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萬元,以此計算為1億5,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