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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得樂

      劉得良

      劉得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得樂等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本訴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5,660萬元(高雄市鳳山區牛潮埔段266、266之1、267、267之1、267之2地號等土地面積分別為2966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462平方公尺、462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共計面積3,9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萬元,以此計算為1億5,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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