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5號
- 上訴人
-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施姜曲
- 訴訟代理人
- 施勝民
- 被上訴人
- 林淑美
黃瓊瑤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施勝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7 條定有明文;又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51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2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為林淑美、黃瓊瑤,被告為施勝民,上訴人並非原告或被告,顯非當事人,其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合法,且依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