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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保成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萬0,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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