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保成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萬0,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