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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0000-000000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年籍資料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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