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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秀
代理人
鍾朝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6年8月
    19日刊登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
    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
    司催字第3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於106年8月17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19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之1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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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備考 │
├──┼──────┼─────┼─────┼──────┼────────┼───────┼──────┼───┤
│001 │○○旅行社股│富康旅行社│兆豐銀行苓│00000000000 │20,000元        │106年7月27日  │BX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雅分行    │            │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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