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1號聲 請 人 洪啟文 高雄市○○區○○街0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3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7月23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於107年7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復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220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聯合報在卷可佐(見院卷第3頁至第4頁),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相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2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宸宏有限公司│洪啟文 │彰化商業銀│9349-03-0146│24,108元 │107年7月29日 │NN1525432 │ │ │ │張志宏 │ │行大發分行│1-6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