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送達代收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葉軒廷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674,01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