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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寶合

聲請人
洪曉貞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洪曉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9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第8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8 年8月2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是以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民 事 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