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 原告
- 陳冠蓉
- 被告
- 李國賓
王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內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被告等占用上開1440-13 地號土地面積共20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計算式:20㎡×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 ㎡=800,00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第3 項、第4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