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4號
- 上訴人
- 何取恩
- 被上訴人
- 蔡旻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9日寄存於警察機關,並於110年1月29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已逾期至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