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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告
王嘉德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被告
張原禎
被告
張劉桂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原禎及其祖母即被告劉桂員共同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約定民國107年1月20日為清償期,原告已依原告張原禎指示,將20萬元匯入被告劉桂員名下,旗山旗尾郵局,帳號0101324-0058219號帳戶內,嗣被告張原禎稱家中經營之小蕃茄宅配需要農業錢、工錢、遮雨棚等語,與被告劉桂員共同向原告陸續借貸,共計向原告借貸1,106,000元(下稱系爭借款)。被告張原禎於107年3月13日向原告承諾將分別於同年4月10日、同年5月10日各先清償40萬元,並於每月10日分期攤還借款餘額至107年12月31日止,同時簽發本票4紙(下稱系爭本票)以為擔保,然被告迄未清償系爭借款,為此,爰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規定聲明求為判令:㈠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1,106,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若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Facebook對話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應返還利息表、借款整理表、借款單據、本票、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等為證。(見台中地院卷第11至56頁、本院卷第16至17、24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經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金額(新臺│      計   算   期    間        │計算方式│
│號│幣,元)  │                                │        │
├─┼─────┼────────────────┼────┤
│⒈│400,000   │10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  │          │                                │百分之五│
├─┼─────┼────────────────┼────┤
│⒉│400,000   │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⒊│306,000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同上    │
│  │          │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總│1,106,000 │                                │        │
│計│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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