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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號

給付技術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貴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 月1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9,4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技術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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