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訴人
林興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鉅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上訴。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