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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訴人
趙紘驊
訴訟代理人
劉子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元鴻等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追加起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000元(6㎡×28,500元=171,0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89萬6,000元(本院卷一第196頁),追加起訴部分即208地號土地之讓售價格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18萬3,200元(本院卷二第56頁),以上合計625萬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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