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趙紘驊
- 訴訟代理人
- 劉子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元鴻等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追加起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000元(6㎡×28,500元=171,0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89萬6,000元(本院卷一第196頁),追加起訴部分即208地號土地之讓售價格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18萬3,200元(本院卷二第56頁),以上合計625萬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