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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侯勝寶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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