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侯勝寶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邁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