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群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繡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繡珍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8,210元(計算式:面積68.09㎡×公告現值32,400元/㎡+建物現值42,500元+4,949,59 4元=7,198,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