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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群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周繡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繡珍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8,210元(計算式:面積68.09㎡×公告現值32,400元/㎡+建物現值42,500元+4,949,59 4元=7,198,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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