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送達代收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葉軒廷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674,01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