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堂
- 送達代收人
-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葉軒廷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674,01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