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原 告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股東名簿所示股東宋宸鏞、江語玲合計26,000,000股之股權變更登記為原告名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0元(計算式:26,000,000 股×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10元=26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24,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7,3 3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06,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