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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宋宸鏞

  • 原告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原   告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股東名簿所示股東宋宸鏞、江語玲合計26,000,000股之股權變更登記為原告名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0元(計算式:26,000,000 股×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10元=26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24,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7,3 3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06,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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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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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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