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
- 原告
-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綿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琬蓉律師
- 被告
-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宸鏞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股東名簿所示股東宋宸鏞、江語玲合計26,000,000股之股權變更登記為原告名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0元(計算式:26,000,000股×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10元=2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4,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7,33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06,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