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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

變更股東名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

原告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
被告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股東名簿所示股東宋宸鏞、江語玲合計26,000,000股之股權變更登記為原告名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0元(計算式:26,000,000股×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10元=2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4,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7,33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06,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股東名簿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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