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上 訴 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雖於法定之上訴期間內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惟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則未載明,致本院無從據以審理,確認上訴範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法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