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上 訴 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海商字第 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