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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上訴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海商字第 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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