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 上訴人
-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秋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海商字第 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