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泓
- 被告
-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3,300元即建物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