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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告
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被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3,300元即建物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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