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被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3,300元即建物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