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施允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4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2萬2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 萬6530元,扣除前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6498元外,尚應補繳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