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屏東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