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屏東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