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林興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鉅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上訴。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