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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告
王夢召
原告
徐海峽
原告
范小柯
原告
范杰賓
原告
王新堂
原告
劉豐雨
原告
宋江勛
原告
范琼寬
原告
冷文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景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振能
被告
洪高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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