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王夢召
- 原告
- 徐海峽
- 原告
- 范小柯
- 原告
- 范杰賓
- 原告
- 王新堂
- 原告
- 劉豐雨
- 原告
- 宋江勛
- 原告
- 范琼寬
- 原告
- 冷文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景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 被告
-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振能
- 被告
- 洪高雄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