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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
    洪振能

  • 原告
    王夢召
  • 被告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高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王夢召 徐海峽 范小柯 范杰賓 王新堂 劉豐雨 宋江勛 范琼寬 冷文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景芳律師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振能 被   告  洪高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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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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