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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饒志民

上訴人
即原告
游上陞
上訴人
即被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祝融

上列上訴人等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均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70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及10萬5,450元,均未據原告與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原告與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