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倪齊嵩、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陳玉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 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