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
320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上訴利益,於起訴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3,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