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於起訴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