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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

320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上訴利益,於起訴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3,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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