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80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