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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史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仲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9,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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