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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崇慶
被上訴人
即原告日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關於主文第2 項:「被告應將附表編號2 所示『屋頂增建物』拆除,並騰空後返還日榮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部分廢棄,判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9,777 元【計算式:(68.25 ㎡+69.29 ㎡+28.50 ㎡)×196,563 元/ ㎡÷12=2,719,77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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