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戴崇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日榮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關於主文第2 項:「被告應將附表編號2 所示『屋頂增建物』拆除,並騰空後返還日榮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部分廢棄,判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9,777 元【計算式:(68.25 ㎡+69.29 ㎡+28.50 ㎡)×196,563 元/ ㎡÷12=2,719,77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