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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黃顗雯

  • 原告
    王宥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原   告 王宥程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然附表一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元以下四 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370元(計算式:0000-000=370)。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 度救字第1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一 ┌──┬───────┬─────────────┐ │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 │ 1 │特休未休工資 │15011 元         │ ├──┼───────┼─────────────┤ │ 2 │加班費    │32408 元         │ ├──┼───────┼─────────────┤ │ 3 │資遣費    │16563 元         │ ├──┼───────┼─────────────┤ │ 4 │預告工資   │17600 元         │ ├──┼───────┼─────────────┤ │ 5 │提撥6%退休金 │24840 元         │ ├──┼───────┼─────────────┤ │  │ 總計    │1064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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