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黃顗雯
- 原告王宥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原 告 王宥程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然附表一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元以下四 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370元(計算式:0000-000=370)。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 度救字第1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一 ┌──┬───────┬─────────────┐ │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 │ 1 │特休未休工資 │15011 元 │ ├──┼───────┼─────────────┤ │ 2 │加班費 │32408 元 │ ├──┼───────┼─────────────┤ │ 3 │資遣費 │16563 元 │ ├──┼───────┼─────────────┤ │ 4 │預告工資 │17600 元 │ ├──┼───────┼─────────────┤ │ 5 │提撥6%退休金 │24840 元 │ ├──┼───────┼─────────────┤ │ │ 總計 │106422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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