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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履行團體協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福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團體協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團體協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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