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曾千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本件除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外,另聲請選任新臨時管理人,均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本件除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外,另聲請選任新臨時管理人,均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