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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7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7號

聲請人
曾千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本件除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外,另聲請選任新臨時管理人,均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臨時管理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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