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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告
江鄭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淑吟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9,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12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1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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