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3號
- 原告
- 江鄭淑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淑吟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9,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12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