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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告
陳秀玉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 條第1 項後段分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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