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6號
- 原告
- 林瓊瀅
- 訴訟代理人
- 凌進源律師 (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哲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8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10,000 ,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1236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號8 樓之3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9,354元,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為382,600 元,有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2,150元【計算式:89,354元/ ㎡×1,081㎡×60/10,000 +382,600元=962,1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