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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5號

                   109年度救字第199號

原告
杜彩盈
被告
饒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之住所地位在高雄市○○區○○○巷00○0 號,此有起訴狀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事件,亦應移由該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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