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謝宛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28日109 年度補字第147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