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
- 法定代理人
- 余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高雄市保安發展協會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0,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